浙大计发〔2021〕1号
各单位,各项目(课题)负责人:
为充分发挥我校作为之江实验室建设的核心支撑作用,深化与之江实验室的合作,积极支持之江实验室的建设,关于《之江实验室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与我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对管理费提取标准不一致的情况,学校召开了专题会议。根据2020年12月22日,浙江大学专题会议纪要(〔2020〕29号)精神,在之江实验室重新修订相关管理办法期间,对我校承担的之江实验室科研项目管理费提取政策,暂行规定如下:
1.学校管理费按项目总经费的5%提取;
2.水电费不设限额控制指标,项目所产生的水电费由所在学院和项目负责人统筹解决;
3.学院(系)和研究所管理费暂不提取;
4.本规定适用于2022年12月底前承担的相关项目。
浙江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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