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人发[2013]14号
为加强博士后创新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博士后国际化水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研究制定了《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人社部函[2012]310号),要求各博士后设站单位高度重视博士后国际交流工作,加大政策引导和经费支持力度,拓展博士后国际交流渠道,推动开展博士后国际交流。根据《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精神,结合我校博士后培养要求,学校将在今后三年实施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对博士后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新进的外籍和留学博士来校做博士后进行专项资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术交流资助
资助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赴国外(境外)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一)基本条件
1. 人事关系进入我校的在站博士后。
2. 拟参加的国际交流活动为本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一定规模的国际学术活动,召集者为专业的行业协会或者由专门的高校、科研院所发起的多边国际学术会议。
3. 本人为第一作者投稿的论文被录用,并已收到正式书面录用通知。
(二)资助额度
每个国际学术交流活动1.5-3万元人民币,含交通费、住宿费、会议注册费等。
二、优秀海外博士资助
资助优秀的外籍(境外)和留学博士来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一)基本条件
1. 年龄不超过35周岁。
2. 近一年内在国外(境外)获得博士学位,所读高校世界排名前200位或专业世界排名前50位,以及学校急需专业引进的外籍博士。
3. 在读博士期间取得突出的研究成果。
4. 能保证在浙江大学连续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不少于21个月。
(二)资助额度及期限
在学校原规定标准基础上,每年增加专项资助5万元用于发放博士后津贴。
三、选拔程序
按照“个人申请、院系推荐、专家评审、择优资助”的原则,由学校统一组织选拔。
(一)学术交流
1. 每年二次,当年4月、9月符合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各院系提出推荐意见。
2. 人事处组织专家评议,确定资助人选及资助额度。
(二)优秀海外博士资助
1. 由符合条件的人员自主联系合作导师,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经合作导师所在院系批准后可申请。
2. 人事处处务会议讨论决定。
四、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发布之日前一年内进站,已入选学校择优资助海外博士后计划以及学校急需专业引进的外籍博士,符合本通知第二条优秀海外博士资助条件,按期完成中期考核、考核等级优秀者,可申请增加5万元专项资助发放第二年津贴。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细则出台后,申报并获得相应项目资助的人员,资助经费以就高原则,不重复资助。
浙江大学人事处
201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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