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省部共建的高校。学校以“规范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宗旨,引入科研经费全过程管理理念,从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内部监管等三大方面入手,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及经济合理性,加强相关管理,已逐步形成法人责任制下,财务、科研、审计、人事、资产、纪委监察等职能部门、学院(系)等二级单位以及科研项目负责人协同配合,跨部门、多主体、多层次架构的科研经费三级监管机制。学校主动适应国家科技政策的变化和要求,不断创新科研经费管理方法,完善体制机制和制度建设,始终坚持规范与效率并举,确保各项监管举措发挥实效。
计划财务处作为科研经费管理主体之一,是学校一级财务管理部门,拥有一支较高专业素质的财会队伍,建立了一套完善的会计核算体系,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财经法律法规,对科研经费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计划财务处内设预决算与绩效管理办公室、财务管理办公室、科研经费管理办公室、国库支付管理办公室、薪金管理办公室、工程项目财务管理办公室、综合管理办公室、财务信息技术管理办公室、会计核算中心、会计委派管理中心等8个直属科室和2个业务中心,负责全校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现有职员116人,其中高级职称35人,中级职称37人,2人入选教育部首届会计领军人才队伍。
学校执行财政部、教育部统一颁发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项目控制”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均作为学校收入,由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计划财务处对每项科研项目编制项目经费代码,设置专门明细账,单独核算,严格经费使用审批手续,优化业务流程,账目清楚,核算准确,保证科研经费的专款专用。其中对科研经费转拨、会议费、部分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等科研经费监管重点,实行由学院(系)等二级单位、学校科研主管部门、计划财务处、人事处等有关部门双签,甚至三签审核制度,防范疏漏。同时,为强化支出管理,学校竭力推行“公务卡”报销制度,实行阳光消费,真正实现科研经费零现金支付,进一步遏制了公务消费腐败现象,保障经费规范、合理、合法使用。
学校明确了法人代表、计划财务处、科学技术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院、先进技术研究院、审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房产管理处、采购中心、各学院(系)、项目(课题)负责人等各经费管理主体职责和权限,按“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原则,在预算管理、资金管理、项目管理、政府采购、审批报销、资产管理等重要方面、关键环节建立了内部管理制度,为规范科研经费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校内有关科研经费的重大问题或政策由党委常委会或校务会议进行专题讨论集体决策。
学校是首批进入国家“211工程”和“985工程”建设的重点大学,是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国家重大重点、战略性科研任务的重要单位。为确保科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学校历来重视对科研经费的规范管理,主动紧跟国家政策要求,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积极落实学校法人责任,深入强化项目负责人国有资产意识、财务监督意识、预算管理意识及法律意识,形成了学校、院系、项目负责人科研经费三级管理的长效监管机制。学校现行科研经费内控管理制度基本涵盖了经费使用与管理的关键环节和重要节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尤其在贯彻落实(中办发〔2016〕50号)文件精神上,浙江大学不断完善并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管理制度,主要有:《浙江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暂行办法》(浙大发计〔2015〕8号)、《浙江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浙大发计〔2016〕7号)、《浙江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若干规定(试行)》(浙大发计〔2016〕8号)、《浙江大学会议费管理规定(暂行)》(浙大发计〔2016〕15号)、《浙江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暂行)》(浙大发计〔2016〕16号)、《浙江大学财政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浙大发计〔2016〕21号)、浙江大学科研劳务费管理规定(试行)(浙大发计〔2016〕22号)、《浙江大学科研财务助理岗位设置及管理办法》(浙大发计〔2016〕2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版面费报销的通知》(浙大计发〔2017〕2号)、《关于财政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浙大计发〔2017〕3号)、《浙江大学人文社科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规定》(浙大发计〔2017〕6 号)、《浙江大学财政科研项目信息内部公开细则(试行)》(浙大发计〔2017〕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科研经费关联业务的通知》(浙大发计〔2017〕9号)、《关于调整财政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相关规定的通知》(浙大计发〔2018〕2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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