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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向项目有关经费政策

2018-05-28 发布:生物医学工程与仪器科学学院办公网 阅读次数 : 161

浙江大学横向项目有关经费政策


1.      管理费:

学校管理费10%;院(系)管理费 2%;水电费 3% (医院从18年开始征收)

*设备费、外协费可以减提管理费到3%,其中单次外协30万以上的可减提至1%;)

2.劳务费:

    劳务费包括:(1)项目聘用人员和专职科研人员经费(支付给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相关人员的劳务费);(2)劳务补助 (支付给项目组成人员和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的劳务费)。

根据项目性质,开发不超过55%,咨询、服务不超过65%,其中(2)劳务补助 均不超过40%;转让的劳务费在50-70%之间。

*从项目经费中领取专家咨询费的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劳务费)

3.业务招待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一定标准的业务招待费用。

     根据委托单位性质:

1)政府科技合作计划项目:10%

2)各级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20%

3)其他:30%

*除了以上业务招待费、劳务费、管理水电费和外协费、设备费,横向科研业务费1.中的(1-8)栏目经费可打通使用。)

4.结题后结余经费结转/科研预研基金使用:

项目负责人可以在以下两种方式中择一进行结转:

(1)    学校管理费10%,劳务费60%,科研预研基金30%

(2)    100%转入科研预研基金

科研预研基金由院级单位统筹安排,具体管理:

    项目负责人根据研究需要,按规定向所在院级单位提出使用申请及相关预算;原则上,80%可用于原项目负责人开展对应类型项目的后续研究或全新探索;10%可用于研究生助研津贴发放;10%可用于院级单位统筹组织争取新项目的预研。

5.票据和税费:

“开发、转让项目”享受免税政策,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咨询、服务项目” 应税6%,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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