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横向项目有关经费政策
1. 管理费:
学校管理费10%;院(系)管理费 2%;水电费 3% (医院从18年开始征收)
(*设备费、外协费可以减提管理费到3%,其中单次外协30万以上的可减提至1%;)
2.劳务费:
劳务费包括:(1)项目聘用人员和专职科研人员经费(支付给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相关人员的劳务费);(2)劳务补助 (支付给项目组成人员和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的劳务费)。
根据项目性质,开发不超过55%,咨询、服务不超过65%,其中(2)劳务补助 均不超过40%;转让的劳务费在50-70%之间。
(*从项目经费中领取专家咨询费的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劳务费)
3.业务招待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一定标准的业务招待费用。
根据委托单位性质:
(1)政府科技合作计划项目:10%;
(2)各级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20%;
(3)其他:30%
(*除了以上业务招待费、劳务费、管理水电费和外协费、设备费,横向科研业务费1.中的(1)-(8)栏目经费可打通使用。)
4.结题后结余经费结转/科研预研基金使用:
项目负责人可以在以下两种方式中择一进行结转:
(1) 学校管理费10%,劳务费60%,科研预研基金30%
(2) 100%转入科研预研基金
科研预研基金由院级单位统筹安排,具体管理:
项目负责人根据研究需要,按规定向所在院级单位提出使用申请及相关预算;原则上,80%可用于原项目负责人开展对应类型项目的后续研究或全新探索;10%可用于研究生助研津贴发放;10%可用于院级单位统筹组织争取新项目的预研。
5.票据和税费:
“开发、转让项目”享受免税政策,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咨询、服务项目” 应税6%,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
地址:杭州市浙大路38号 浙江大学玉泉校区周亦卿科技大楼
电话:0571-87951086
邮编:310027